(2015)高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三庆与于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三庆。被执行人于春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春元在蠡县百尺镇太恒庄村有厂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春元所有的在蠡县百尺镇太恒庄村厂房一处。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