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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庆洲申请执行建昌县玲珑塔镇高家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洲,建昌县玲珑塔镇高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人孙庆洲。被执行人建昌县玲珑塔镇高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振贺,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孙庆洲申请执行建昌县玲珑塔镇高家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建昌县玲珑塔镇高家庄村民委员会将执行款8000元给付给申请人孙庆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2)葫民二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