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项荣与吴其祥、黄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项荣,吴其祥,黄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吴项荣。被告吴其祥。被告黄娥英。系被告吴其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项荣与被告吴其祥、黄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项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项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项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项荣负担。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