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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艳红与周美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艳红。委托代理人汪徐政。委托代理人李海强,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红。委托代理人钱济华。上诉人周艳红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美红与周艳红是姐妹关系,2002年1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晁淑贞、周艳红原户口所在地在医学院路XXX弄XXX号于1999年动迁得动迁款陆万捌仟元(其中晁淑贞得叁万肆仟元,周艳红得叁万肆仟元,房屋折旧费肆仟元)共计得人民币柒万贰千元,周艳红2000年购买了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供晁淑贞居住。共计用去购房款玖万壹千伍佰元,其中动迁费用去柒万元、周美红支付现金壹万元、周艳红支付现金壹万壹千伍佰元。经晁淑贞、周艳红、周美红共同商议决定如下协议:1、现房产权人为周艳红;2、现房屋供母亲晁淑贞居住;3、晁淑贞过世后,本房屋房产按时价全部出售,周艳红得房屋款叁分之二,周美红得房屋款叁分之壹,协议终止。如房屋周艳红需居住,经评估后拿房屋的叁分之壹现金支付给周美红,协议终止。”2014年2月5日,晁淑贞过世。2014年9月5日,周艳红名下的本市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2万元卖出,周艳红收取了全部卖房款,2014年9月10日周美红收到周艳红汇来21万元。因周美红要求周艳红根据协议约定足额付款34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艳红支付卖房款的差额部分13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美红与周艳红于2002年1月12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当为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理应予以完整履行,现周美红要求依《协议书》内容履行协议约定,由其分得三分之一售房款34万元,扣除收到的21万元,周艳红再支付13万元的请求,法院依法可予准许。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周艳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美红13万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周艳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协议书》上只有讼争双方的签字,母亲晁淑珍对此协议并不知情,被上诉人以房屋有母亲份额为由要求分得三分之一权益,在情理上、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协议书》是有效的,但被上诉人仅出资1万元、最多占九分之一的比例,上诉人在协议中答应给予超出被上诉人应得比例的份额,显然属于赠与性质。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基于亲情已经给予了被上诉人21万元,现不愿意履行相应的赠与,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请。被上诉人周美红答辩称,《协议书》是讼争双方及母亲三人共同商定的,并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可得售房款的三分之一,不存在赠与的说法。至于上诉人提及的售房中介费1万元,被上诉人愿意负担三分之一。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协议书》系经周美红与周艳红合意一致并签字确认,原审据此判决支持周美红要求周艳红付款13万元之诉请,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周艳红以周美红出资比例为九分之一且《协议书》中周美红所得售房款带有赠与性质为由,上诉坚持主张其无需再向周美红付款,鉴于本案纠纷涉及的是以上述《协议书》为基础的合同之债,并非是不动产(即登记在周艳红一人名下的涉案房屋)的确权之诉,且《协议书》中对于涉案售房款的分割条件、分割比例的约定明确、清晰,不存字面理解歧义,故周艳红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周艳红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6.67元,由上诉人周艳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