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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春生与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王建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生,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王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484-2号申请执行人:陶春生,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芜湖县。被执行人: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鲁汇镇闸航路。法定代表人:王家堂,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敏,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王建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王建敏至今未履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