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峰与XX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侯朝云,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侯朝云,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胜,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中刑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月,以(2013)灵执字第002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XX胜所有的在灵璧县渔沟镇王塘村六组三间二层楼房及院子和土地使用权,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XX胜所有的在灵璧县渔沟镇王塘村六组三间二层楼房中的二层楼房及楼梯和一楼中间房屋北边一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陈军执行员 徐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