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电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丁某,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