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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电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丁某,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