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宏广与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宏广,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刘宏广,男。被申请人: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生,经理。申请人刘宏广因与被申请人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中国工商银行柳河县支行账号为08062201090009XXX68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宏广自愿提供2万元保证金用于担保。现申请人刘宏广撤回对被申请人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柳河县支行账号为08062201090009XXX68存款30万元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柳河县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柳河县支行账号为08062201090009XXX68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 旭审 判 员 高秀明代理审判员 孙石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青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