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开明与陆生荣、蒋桂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明,陆生荣,蒋桂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罗开明。被告陆生荣。被告蒋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明与被告陆生荣、蒋桂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开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开明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