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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开明与陆生荣、蒋桂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明,陆生荣,蒋桂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罗开明。被告陆生荣。被告蒋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明与被告陆生荣、蒋桂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开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开明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