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久富与刘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久富,刘继,刘全彬,马晓琴,叶云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高久富,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海英,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刘全彬,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马晓琴,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叶云志,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久富诉被告刘继、刘全彬、马晓琴、叶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久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久富承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