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花菊等与藁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命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菊等,藁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49号原告陈花菊等66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申新雪。诉讼代表人李月平。委托代理人米彦民,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藁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丽华,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军,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运输局站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花菊等66人因要求确认被告藁城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并提出行政赔偿,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申新雪、李月平及委托代理人米彦民,被告藁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立军、张玉柱到庭参加诉讼。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于2015年7月6日申请延长审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政办(2001)5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长途客运企业按资质定线路和实行集约化管理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公路字(2002)305号《关于认真做好道路客运超类别经营线路调整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交通局石交(2004)31号《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途客运线路改革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的通知》、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市运管(2004)36号《关于加快推进辖区客运线路改制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交通局石交(2007)215号《石家庄市交通局关于落实公交长客公司5条客运班线车辆延续工作的报告》等上级文件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原告自筹资金购置车辆并从事客运运输服务工作。多年来,依照规定原告向国家机关交纳税费、车辆管理费、教育附加费、票据费、车站管理使用费等费用,合法从事正常经营管理。根据税务机关收取费用统计,每个原告月收入14573.83元。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期限应当是自2007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8日。2011年11月29日,被告强行阻挠、干涉、禁止原告的车辆进入已缴纳各种费用拥有合法手续的车辆进站,阻止原告车辆拉客,导致原告22个月经营期限合法运行权益丧失。被告作出上述行为并未给原告下发任何合法有效的文件通知。依据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藁城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6291186万元。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政办(2001)56号文件;2、交通部办公厅厅公路字(2002)305号文件;3、石家庄市交通局石交(2004)31号文件;4、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2004)36号文件;5、2004年7月1日石家庄运输总公司声明;6、藁城市交通局运输管理站2004年7月5日通知;7、藁城市交通局运输管理站2005年8月17日通知;8、石家庄市交通局(2007)215号文件;9、县际班车经营线路牌;10、2011年原告在藁城市汽车站交纳各种费用单据6张,上述证据证明原告的客运线路使用权、股权是合法。11、516路公交通车仪式当天被告阻止原告拉客的照片共计30张;12、2011年7月17日82名股东签名的关于收购藁中车队的补偿请求;13、2011年12月25日藁中车队82名股东的申请书;14、股东签名的两份证明;15、2011年12月27日河北青年报A19版复印件;16、2012年8月8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7、藁城市公安局藁公(城)行罚决字第(2014)第032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辩称,一、原藁中车队(原告所属206路)隶属于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是该公司非独立法人7个车队之一。2012年1月14日,该公司与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签订了车辆收购协议,将原藁中车队并入石家庄公交总公司,藁中车队已不存在,其车队的线路营运权也自然不存在。藁中车队车主按照协议将原运营车辆交给石家庄公交总公司,公交总公司出钱购买了其股权,并安排原藁中车队股东就业名额已全部到位。至此,企业自主改制完成。这次改制的两个单位是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和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对于66个原告以所谓股东和车主身份对我区政府提出诉讼,认为原告不具有诉权;二、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进行合并的原因。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0年7月26日召开的“四组团”和“五大基地”通公交调度会全市公交全覆盖的要求,开通了516、519两条公交线路。开通后藁中车队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所以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于2012年提出停运申请;三、在这次企业自主改制当中,被告通过其职能部门交通运输局,应双方请求对双方利益进行协调。为调解双方分歧,交通运输局采取多种办法以促成双方尽快完成改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个别股东把对公司的不满发泄到社会上,采取非法上访等手段,以提高自己在改制中的价码,被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告对原告的运行车辆没有采取任何的非法行为,其车辆不能运行,完全是企业自主改制的结果。据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石家庄市政府召开“四组团”开通公交调度会材料及开通516公交车石家庄日报的报道复印件;2、藁中车队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明;3、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藁中车队停运申请;4、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收购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藁中车队协议书26份。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陈花菊等66人为股东的藁中车队,共有车辆26部,合法运行藁城至石家庄线路,该车队隶属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2010年7月2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召开“四组团”和“五大工业基地”通公交调度会。会议明确“四组团”和“五大工业基地”实现公交全覆盖。为落实会议精神,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由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开通石家庄火车站至藁城的516路和石家庄北国商城至藁城的519路两条公交线路。2011年11月29日,藁城至石家庄的516路公交开通。因公交线路开通后影响藁中车队客车运营,其所属的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提出停运申请,石家庄公交总公司提出“收购车辆残值、每一辆运营车辆安排两人就业”的收购客运车辆条件。2012年1月14日,石家庄公交总公司与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签订26份《收购车辆协议书》。本院认为,原告所属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的藁中车队,合法拥有藁城至石家庄线路运行权,其线路经营权因石家庄公交总公司与石家庄东翔客运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收购协议而终止。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故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花菊等66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花菊等66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高彬审判员 徐进富审判员 魏其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杰红附:原告名单原告陈花菊,女,汉族,1960年10月7日生,住藁城市张家庄镇赵庄村建设街15号,身份证号:130182196010074828。原告纪均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金庄村富强南街11号,身份证号:132325196912155841。原告申新雪,女,汉族,1955年8月22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南街村南关街39号,身份证号:132302195508220387。原告李月平,女,汉族,1974年4月4日生,住藁城市南孟镇秦家庄村红旗大街62号,身份证号:132302197404044221。原告冯立华,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生,住藁城市岗上镇小丰村南三弄2号,身份证号:132325196405273456。原告夏卫华,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生,住藁城市四明北街四美胡同2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132302197102220015。原告任秀珍,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生,住藁城市增村镇小果庄村东平街297号,身份证号:130182196509125727。原告刘砚荣,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住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徐羊皮村68号。身份证号:130928197411210026。原告刘拥军,男,汉族,1968年9月8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西环路3排25号。身份证号:130103196809082718。原告刘存生,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住藁城市南孟镇秦家庄村西宁街155号。身份证号:132325196502284317。原告崔亚红,女,汉族,1980年9月15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陈家庄一排富强路付19号。身份证号:132302198009150344。原告王堂英,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住辛集市辛集镇陈马庄村富强路付1号。身份证号:132321196503200028。原告张振峰,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董家庄村国太中街45号。身份证号:132302197509205415。原告刘印同,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生,住藁城市南孟镇秦家庄村西宁街129号。身份证号:132325196512124210。原告田栓振,男,汉族,1954年4月15日生,住藁城市胜利西路182号1栋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13232519540415037X。原告郭建学,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生,住藁城市张家庄镇赵庄村建设街15号。身份证号:132325196004204417。原告韩福海,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住藁城市丘头镇靳庄村育才路49号。身份证号:132323196801203011。原告李忠友,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生,住藁城市兴安镇西里村中北西路95号。身份证号:132325196802101017。原告韩会斌,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住藁城市增村镇东桥寨村育才街127号。身份证号:132325197109125613。原告甄世超,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生,住藁城市张家庄镇赵庄村商贸路2号。身份证号:130182198501274374。原告纪正军,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金庄村廉洁北街58号。身份证号:132325196909135815。原告张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生,住藁城市通安街192号12栋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132325196612295412。原告张景涛,男,汉族,1977年1月7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五里庄村建设大街77号。身份证号:130182197701070513。原告张振永,男,汉族,1967年5月9日生,住藁城市四明北街四美胡同12号1栋4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2302196705095458。原告田爱敏,女,汉族,1971年1月14日生,住藁城市增村镇小果庄村西安街223号。身份证号:132325197101145628。原告田俊桥,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生,住藁城市南孟镇贤庄村胜利西路10号付1号。身份证号:132325196708254228。原告张秋雨,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台营村文早街219号。身份证号:13232519670612581X。原告田春增,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南街村南关街39号。身份证号:132325195401230315。原告杜庆云,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住藁城市廉州东路商贸胡同3条10号。身份证号:132302196302154679。原告王志华,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董家庄村光明南街13号。身份证号:132325196804175431。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生,住藁城市九门乡黄庄村孙家胡同13号。身份证号:132325196610274618。原告顼俊巧,女,汉族,1960年6月8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梨元庄村向阳路35号。身份证号:132325196006080323。原告韩福顺,男,汉族,1954年9月9日生,住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西安大街319号1排108号。身份证号:132325195409093036。原告许新国,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生,住藁城市梅花镇许家庄村育才街20号。身份证号:132325195912112214。原告张英敏,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生,住藁城市南孟镇秦家庄村和平大街363号。身份证号:13232519770627422X。原告田素山,男,汉族,1969年2月3日生,住藁城市增村镇小果庄村东平街297号。身份证号:13018219690203571X。原告郑志勇,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藁城市南孟镇南孟村藁果路北大街95号。身份证号:132302197211085035。原告郝增宾,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藁城市南董镇西洼村英才北街60号。身份证号:132325197105083815。原告孟彦杰,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生,住藁城市南孟镇南孟村围村东路148号。身份证号:132325196307145012。原告徐贵红,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南苏村金光路204号。身份证号:132324196506211418。原告王军,男,汉族,1971年5月5日生,住藁城市九门乡只都村富兴南街16号。身份证号:132302197105054614。原告姚荣祥,男,汉族,1962年4月1日生,住藁城市张家庄镇西蒲城村福寿路3号。身份证号:132325196204014837。原告龚金江,男,汉族,1972年7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康盛街6号5栋3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32325197207020014。原告赵敬国,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生,住藁城市四明北街四美胡同3号1栋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132325195707135812。原告李京,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梨元庄村向阳路35号。身份证号:130182198712140550。原告赵翠珍,女,汉族,1959年5月16日生,住藁城市廉州西路260号2栋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132325195905160023。原告韩玉华,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金庄村富强北街58号。身份证号:132325197009125819。原告郭金朝,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生,住藁城市廉州东路廉建胡同3号1栋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2325196605165871。原告曹振林,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慈上村西顺街294号。身份证号:132325196209165415。原告王艮兵,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董家庄村国太北街40号。身份证号:132325196801105438。原告李占芬,女,汉族,1967年9月24日生,住藁城市廉州东路廉建胡同3号1栋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2325196709245825。原告张梅香,女,汉族,1969年3月4日生,住藁城市西关镇董家庄村小康北街35号。身份证号:132325196903045448。原告樊海英,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南马村福强路北四条2号。身份证号:13230219671011035X。原告刘喜荣,女,汉族,1957年1月2日生,住藁城市男南董镇贾古庄村青年东路68号。身份证号:132325195701023828。原告田建军,女,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南街村南关街61号。身份证号:132302196607190363。原告黄风申,女,汉族,1956年12月16日生,住藁城市张家庄镇张家庄村振兴街49号。身份证号:132325195612164426。原告赵爱平,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藁城市廉州西路260号1栋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132325197010210068。原告成秋爱,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生,住藁城市廉州西路92号2栋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132302196208211227。原告张景彦,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生,住藁城市廉州镇五里庄村建设大街77号。身份证号:132302197606140326。原告张九妹,女,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住藁城市增村镇东桥寨村育才街83号。身份证号:130182196909305727。原告宋贵敏,女,汉族,1967年5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南苏村金光路204号。身份证号:13232419670512144X。原告郭金魁,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住藁城市廉州东路联建胡同4号1栋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2302197205075818。原告李翠霞,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藁城市南孟镇秦家庄村西宁街129号。身份证号:132325196512124210。原告周国强,男,汉族,1976年9月7日生,住藁城市九门乡周辛庄村旺街249号。身份证号:130182197609076613。原告张茹,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住藁城市四明街四美胡同2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132325197010142827。原告杜飞,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生,住藁城市廉州东路商胡同3号1条10号。身份证号:1301821985092666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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