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董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光灿,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