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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博与王随群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博,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随群,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博因与被上诉人王随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博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张博负担。审判长毛新宇代理审判员张敏杰代理审判员海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童开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