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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浙江棉一锦内衣有限公司与浙江棉一锦内衣有限公司、郭云中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浙江棉一锦内衣有限公司,郭云中,楼燕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委托代理人陈美玲、王立忠(实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棉一锦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云中。被告郭云中。被告楼燕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棉一锦内衣有限公司、郭云中、楼燕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