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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巨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巨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57号申请人: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2号1幢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5219-8。法定代表人:田贵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巨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邦渝花苑4-6号1-G号。法定代表人:张崇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3-1至13-7号。负责人:张松林,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巨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巨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价值44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案外人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重庆田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巨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价值4420000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施荣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