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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梧州市中柏包装有限公司与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中柏包装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中柏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仲强,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法定代表人:黄海平,该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中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鹅塘罐头厂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