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正祥与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祥,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527-1号申请执行人:徐正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