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恩与江显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恩,江显超,周倍先,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0号申请人谢恩,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4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江显超,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0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周倍先,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5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23-10。法定代表人:江显超。被申请人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7号1-6办公6。法定代表人:陈政伟。申请人谢恩与被申请人江显超、周倍先、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2015年8月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23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江显超持有的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注册资本:30000万元,江显超出资3000万元),重庆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江周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江显超持有的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注册资本:30000万元,江显超出资30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