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东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277号原告连云港市东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罗阳集聚产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朱桥北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孔建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东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东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东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东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东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