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段永军与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军,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635号原告段永军,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王忠金,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博。委托代理人马云帆、于彬彬,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军诉被告赤峰瑞泽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永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