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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华与被告乔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华,乔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615-1号原告王美华,女。被告乔鹏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华与被告乔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乔鹏飞在某银行XXX工资账号予以冻结60000元,并提供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65.2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号的楼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乔鹏飞在某银行XXX账号的工资60000元;二、查封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65.2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号的房屋。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