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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杜某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邵松明,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