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朱明生诉紫菘集团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生,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俊,陈俊,谢迎庆,张春,游泽友,余祖安,张园娇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98号原告:朱明生,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紫菘枫林上城2栋1单元1101室。身份证号码:4201111957********。委托代理人:朱斌、周伟,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千家街。法定代表人:朱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号***号。身份证号码:4201151978********。被告:陈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新千家街****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68********。被告:谢迎庆,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河街**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被告:张春,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桥**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67********。被告:游泽友,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武昌区九龙井正街**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62********。被告:余祖安,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紫菘枫林上城。身份证号码:4201111965********。被告:张园娇,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紫菘枫林上城。身份证号码:4201111971********。原告朱明生诉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俊、陈俊、谢迎庆、张春、游泽友、余祖安、张园娇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明生于2015年8月7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中止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明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