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洪恩。被告寻某。委托代理人李相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寻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淑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