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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洪恩。被告寻某。委托代理人李相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寻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淑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