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民初字第7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华英。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