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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低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民初字第7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华英。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