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汪泽法与周顺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泽法,周顺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汪泽法,农民。被告周顺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泽法与被告周顺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资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泽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泽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