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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费县金丰机械厂、王正飞等与费县金丰机械厂、王正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费县金丰机械厂,王正飞,赵映苗,夏寻寻,胡勇,陈洪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费县金丰机械厂,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寒良寺村。负责人王正飞,厂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正飞,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委托代理人廉坡,费县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映苗,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寻寻,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勇,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洪仓(曾用名陈洪彬),居民。再审申请人费县金丰机械厂、王正飞与被申请人赵映苗、夏寻寻、胡勇、陈洪仓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费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费县金丰机械厂、王正飞、胡勇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临民一终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费县金丰机械厂、王正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费县金丰机械厂、王正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