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柳市执恢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市执恢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47号金盛广场2、3幢1层31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凤麟,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东升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李远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春。关于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柳市民初(二)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人借款本金2190万元,利息473162.49元(之后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付),案件受理费25274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3)柳市执恢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浮石村两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融国(2002)09-13-00-406号、融国(2002)09-13-00-405号(面积分别为118113.92平方米和61837.5平方米)。现该土地使用权因涉及抵押贷款到期,现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用该土地使用权继续用于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查封,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浮石村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融国(2002)09-13-00-406号、融国(2002)09-13-00-405号(面积分别为118113.**平方米和61837.5平方米)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惠强审判员  陶世聪审判员  陈通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