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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9号姚妮言诉张恒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妮言,张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姚妮言,女,汉族,1994年10月1日生,四川省达州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委托代理人黄健雄,男,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恒,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宽阔镇红河村垭口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妮言诉被告张恒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喻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