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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某、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某,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昊彤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某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异议人每年支付其女儿徐华泽12000元抚养费用中已经包括了教育费用,不应再承担额外的教育费用。本院查明:2014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本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支付徐华泽的教育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仅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锁敬伦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燕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