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刑二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二终字第68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珠。辩护人东梅,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龙江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珠及其辩护人东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书引用的侦查机关说明材料,未经当庭出示、质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关于证据应当庭宣读并由控辩双方质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年)龙江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书东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高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黉陶本裁定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