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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金执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文、蔡景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文,蔡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金执字第367-3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德文。被���行人蔡景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德文、蔡景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德文、蔡景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06)金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李中宇审判员  曹义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