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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成其红与张桂苓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其红,张桂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成其红,男,汉族。被告张桂苓,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其红诉被告张桂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桂苓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桂苓其人户口及常驻地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该案移送至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桂苓所持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原告成其红诉称与被告张桂苓之间存在购买法桐树苗关系,并由被告将树苗送至茌平县杜郎口镇何官屯村,后树苗没有成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桂苓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任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洪伟审判员  王其泉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