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无锡市大宅门餐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大宅门餐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无锡市南长区通扬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军(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无锡市大宅门餐馆,经营场所无锡市南禅寺商城***号**层。业主秦农,该餐馆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曹雷(受该餐馆的特别授权委托),该餐馆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南人社察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无锡市大宅门餐馆欠缴的罚款15000元及滞纳金。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锡南人社察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南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锡南人社察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卓 健审 判 员 倪如倩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