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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龙诉李雪峰、芦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李雪峰,芦改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保财险职工。被执行人李雪峰,男,汉族,1956年4月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芦改娣,女,汉族,1954年10月7日出生,乌海市糖酒公司退休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方圆新村A区7-2-201。本院在执行王龙申请执行李雪峰、芦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但无法一次性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