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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189号原告:魏某,男,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被告:孙某,女,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