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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邹德生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德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545号罪犯邹德生,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德生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德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德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邹德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德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