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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民港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7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实习),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王某乙(实习)与被告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日领取结婚证,2005年7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丁。由于二人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孩王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王某丁的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婚生子女情况;2、王某丁书写的证明,用以证明其表示愿随原告生活;3、宋某某出具的证明及银行短信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归还被告所刷信用卡10000元,系向他人所借;4、王某戊书面出具的证明及当庭证言,用以证明2011年9月份原告购车时向其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5、原告父亲王某某出具的证明及当庭证言,用以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吉利熊猫车开走;原、被告诉争的运城市供销家属院房屋,从购买宅基地到建房所支出的300000元,均系其出资;2011年王某购车的40000元首付款也系其所付,之后归还了12000元车贷;2013年王某生病其支出35000元医疗费的事实。被告王某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证据3,证人宋某某未出庭作证,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证明内容是2014年借款,与被告2015年信用卡消费没有关联性。证据4,证人王某戊是原告的妹夫,未提供打款证明,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5,吉利熊猫车不属于共同财产与本案无关;王某某系原告之父,其称建造诉争房屋系其全额出资不是事实,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其支付车辆首付款40000元并归还车贷12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该行为系赠予;证人当庭陈述与原告自述的病情不一致。被告王某丙辩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又是同学。2002年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04年腊月28日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前8、9年从未发生过争吵。最近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未导致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丙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吉利熊猫车不属于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支付车辆首付款40000元并归还车贷12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称诉争房屋系其全额出资,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丁。婚初双方感情很好,一直在晋城工作、生活。2013年腊月,因原、被告所住运城市供销家属院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被告与原告父母意见分歧,发生争吵。2014年春节假期完后,原告独自去晋城上班。被告回娘家居住近两个月后回到晋城,怀疑原告与她人关系暧昧,双方发生争吵,产生矛盾。2015年春节婆媳关系不睦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于正月初二离家,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同时查明,2011年9月底,原、被告购买东风标志207轿车一辆,原告父亲支付首付款40000元,并归还了12000元车辆贷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因家庭关系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和误会,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条件,应判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佳雯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