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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三初字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1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