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某龙与王某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龙,王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王某秀,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照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78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吉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秀的银行存款12085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计),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礼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