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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787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