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磊与陈建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陈建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607号原告:周磊。被告:陈建统,浦江县浦南街道环城东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与被告陈建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薛儒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