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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员。被告马某,男,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万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