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政与被告孙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政,孙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孙国政。被告孙国清。原告孙国政与被告孙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每月利息340元,承诺2009年6月30日前还10000元,其余年底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2000元,下欠本息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37196.65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国清于2009年3月15日立据向原告孙国政借款17000元,约定同年6月底归还10000元,下剩款当年年底还清。2010年8月20日,被告孙国清向原告孙国政归还借款2000元,下剩款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被告谈话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国清于本��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孙国政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孙国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3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