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四与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徐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79-2号原告陈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祥,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与被告徐文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陈四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