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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段长伟、黄业花、白建平、陈红鸽、温彩丽、穆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段长伟,黄业花,白建平,陈红鸽,温彩丽,穆学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金初字第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被告段长伟,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业花,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建平,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红鸽,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温彩丽,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穆学明,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岳华锋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岳梦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