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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正豪、彭宗正与李胜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正豪,彭宗正,李胜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梁正豪,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彭宗正,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李胜光,男,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正豪、彭宗正与被执行人李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受理费270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产、国土、车辆及市各银行等管理部门查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有笔录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柯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