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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苍南县保安服务公司与潘孝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保安服务公司,潘孝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苍南县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锦捧。委托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孝泼。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潘孝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苍南县保安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正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 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