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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玉华、石家宁等与石洪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华,石家宁,石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49号申请人杨玉华,农民。申请人石家宁,学生。被执行人石洪民,农民。申请执行人杨玉华、石家宁与被执行人石洪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洪民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杨玉华、石家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5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