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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唐某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某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愿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