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唐某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某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愿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